宏論媒觀點/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那候選人能否主持節目?

陳炳宏/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優聘教授

   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條文自2003年通過後,歷經兩黨輪替主政,都還是備受討論的條文,主張刪除者的理由不外是窒礙難行,但這理由可笑,不值得討論,迄今並未刪除。

但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時候再好的政策都敵不過聰明台灣人的對策。例如媒體老闆明明是政黨的有力人士,連他旗下媒體的人都可以被提名為不分區立委,這算不算政媒一體,該不該退?但無奈黨政軍條文只規範有黨或政職者,如果老闆甚麼黨政職都沒有,法律也無法無限上綱,即便證據確鑿,也真無「法」可處理。

但是現在出現另一種新的政媒合體的現象,比前述規範更值得仔細討論。

首先,如果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的精神是在避免政媒共謀,但禁止經營媒體外,如果政治人物及候選人在廣電媒體主持節目或演戲是否可以?也許政治人物可以先不跟候選人放在一起被討論的話,那談談候選人。

近來有一些現職民意代表,或已經被政黨提名的準候選人,持續在電視或廣播節目擔任主持人,雖然此舉並沒有違反黨政軍推出廣電媒體的規定,但這樣的現象是否應該顧及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條文的核心意旨,而納入禁止之列?以符合廣義的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的理念,因為這條文主要用意在於,禁止政治人物,或如候選人的政治參與者,與媒體結合共謀,公器私用以壯大其聲勢來贏得選舉。雖然筆者對此議題傾向主張應禁止候選人主持廣電節目,但至少這樣政媒結盟的情形,各界應該要公開討論,並制定規章予以規範,否則如此的政媒共謀現象可能比經營媒體或擔任股東有著更直接、更具「效益」的不當影響啊。

如前所述,除應討論候選人或政治人物主持廣電節目是否有違反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的立法精神外,那這些人可以參與戲劇節目的表演嗎?過去有立法委員及市長在戲劇節目裡面演自己而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罰的前例,雖然後來法院有不同見解,但的確也是個應該公開討論的議題,不然如果政治人物在選舉期間都爭先要演媽祖或關公,合適嗎?

接著應該討論的是,候選人或政治人物可以出席政論或談話性節目嗎?個人認為,如果這點要禁止的話,似乎有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虞,但是政治人物或候選人應不應該出席政論節目,爭議焦點應該是媒體而不是出席者。也就是說,如果禁止媒體邀請政治人物針對公共議題表達意見,這實在說不過去。但如果節目邀請政治人物討論公共議題不應該被禁止,那這個問題的核心應該在於,媒體應謹守其公正立場,不應只一面倒的邀請與媒體有相同意識形態的政治人物來上節目,而規定媒體也要同時邀請同選區不同政黨的候選人都來討論公共議題,以滿足社會認定媒體應公正客觀的期待。筆者了解,這樣的建議有點擋人財路,因為有些現任者的專訪或候選人上節目都是自己付錢的,因此如果規定媒體要同時邀請競爭者上節目,那還有誰願意付錢上節目啊?

此外,廣電法只規範廣播及電視媒體,那如果在網路(例如yahoo TV)主持節目或在網劇演出呢?目前應無法可管,也許等今年七月數位發展部成立,通傳會準備規管網路內容後,建議也一併進行規管討論。

筆者提出前述的問題不是因為有既定主張,而是因為近來看到許多不利公平選舉的政媒共謀的現象,覺得社會各界應該正視這個特殊的問題,進而思考解決之道。至於該如何規範那種早早就說自己的目標是2024的未來候選人,則又是另一個棘手問題。

最後算是暗示,也是明示,懇請所有在位的準候選人們要克制,不要再用合法的媒體宣傳費用來包裝,實際上行違反預算法62條之一的置入性行銷,來購買個人新聞了!另外也要奉勸所有閱聽眾,從現在開始,只要你看到新聞台在報導某候選人倡言政見來爭取勝選,或現任者努力建設為民服務的新聞報導時,請相信我,那可能都是他們用錢買來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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