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問題/「聚集」2字怎解讀 動詞、形容詞是重點

圖為保二三大竹科警察中隊進行街頭圍捕歹徒演練。翻攝保二三大竹科警察中隊臉書

(記者賴心瑩/調查報導)法界對於《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中的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有不同解讀一事,其實已在茶壺裡滾沸一段時日了,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有耳聞,因此要求法務部全面和警方溝通類似案件的蒐證重點。各地地檢署為此紛紛與警方開會,釐清法條中的「聚集」2字是動詞,不是形容在場人數;此外還需確認所有人都知道聚眾的目的。

今年11月蘇貞昌曾在行政院治安會報宣示,《刑法》第150條修正施行後已有相當效果,起訴率明顯提高,但蘇要求請法務部要再加強內部溝通,讓第一線警察、檢察官即時掌握重要法條的修法意旨,釐清法律見解,讓法律真正發揮效用,進而有效遏止街頭暴力傷人事件一再發生。

對此各地檢署近來頻繁和第一線警察舉辦說明會,上周台北地檢署已與警方開會討論;12月27日台灣高檢署也將邀集全國各地檢署偵辦重大刑案的檢察官,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等單位,針對未來街頭暴力事件蒐證重點、彼此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認知差異等,交換意見共同研商。

首先,釐清法條內的「聚眾」其實是動詞,不是形容在場的人數狀態。用口語化來解釋就是,「聚集」指的是有「揪人」、「撂人」的動作或行為,不能單憑公開場合有「3人以上打群架」就成罪。

例如有3個人去KTV唱完歌後在大廳和其他人起口角,雙方幹架打成一團,因為沒有再揪人、撂人來,就很難構成聚眾施強暴脅迫罪。除非有一方人馬打電話或用其他方式叫人來助陣打架,包括去門口把先離開的朋友叫回來幫忙討公道,才可能構成此罪。

第二,要釐清衝突現場眾人原先聚集的目的,是否是為了鬥毆。例如有3個朋友去吃羊肉爐,吃到一半卻跟鄰桌起口角進而打群架,因為這些人本來聚集的目的是吃羊肉爐,卻因突然、偶發性的口角引爆鬥毆,同樣不能因現場超過3個人就用聚眾施強暴脅迫罪論罪。

檢察官意見分兩派 有人嘆新法條難治罪

有檢察官坦言,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法條中雖明文寫「聚集3人」,但從修法意旨來看的確不能單憑現場人數來論罪,如果要從現場人數作為要件,那大可跟《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一樣,明文規定「2人以上共同犯罪」,或比照《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直接規定「結夥3人以上犯罪」即成罪。

另一派檢察官則認為,修法意旨太過咬文嚼字,畢竟多數街頭鬥毆暴力事件都是偶發性衝突,兩派人馬互看不順眼突然就打起來,「若依法院的見解,這類聚眾鬥毆事件,勢必都很難構成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菱傳媒》比對近2年各地法院的無罪判決理由,也驗證這名檢察官的說法。未來警方若想實踐蘇貞昌院長拼治安的願景,偵辦街頭鬥毆事件時,的確得仔細釐清鬥毆者聚集的目的、鬥毆人數增加的方式以及究竟有無揪人的動作。

不僅如此,還要取得被告揪人時究竟是怎麼說的,如果只是告知其他人「出事了,某某某被打了」,也未必會成罪,因為沒有達到法條中說的「施強暴脅迫」的聚眾動機。

甚至檢警還要一一調查助陣者的角色,最好是取得衝突現場的監視器畫面,釐清這些人是單純圍觀,還是有叫囂、吆喝甚至把風等,若調查不夠仔細,想用此重罪移送起訴被告,最終恐怕白忙一場,因為進了法院還是會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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