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3人聚眾鬥毆揪不揪有關係 蘇貞昌拚治安!意外掀院檢警亂鬥風暴

(記者賴心瑩/調查報導)近年台灣屢發生街頭聚眾鬥毆等暴力事件,行政院長蘇貞昌為打造治安內閣,去年初修法微調《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中聚眾不解散罪、聚眾施強暴脅迫罪,重新定義「聚眾」一詞,希望嚴懲街頭暴力全民拼治安。當時各縣市警局都強力宣導「3人以上」叫聚眾,豈料此一解讀,意外衍生警方、檢察官誤解,還讓法官成為眾矢之的。

仔細看去年1月生效的《刑法》第150條,明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另規定若攜帶凶器、危險物品或導致公眾、交通往來安全,可加重刑期1/2,最重判7年半。

至於舊法僅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因爲舊法條未明文解釋幾人以上算「聚眾」,過去實務見解多認為,「聚眾」是指參與人數有隨時聚集增加的狀況,例如本來講好5個人去尋仇,動手時人數也沒再增加,這樣的街頭鬥毆事件,就不符合「聚眾」的法律構成要件。

因爲舊條文認定太狹隘、跟不上通訊軟體的進步,屢引發各界批評,因此法條一修正後,當時各界看到的關鍵字都是「聚集3人」,以為從此以後只要3個人在公開場合打群架就構成犯罪;各地警方為此拍攝影片宣導,在KTV、夜店等公開場合張貼海報提醒民眾,近2年積極用這個法條大動作偵辦街頭鬥毆者。

起訴人數暴增 判無罪案件數也攀升

根據統計,2020年1月17日《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修正生效後,首年起訴案件數為711人,今年截至10月底為止起訴1794人,相較於2018年、2019年的60人、101人,明顯暴增。

值得注意的是,這2年來警方用這兩個罪名移送地檢署的案件,不起訴人數也同步增加,2年分別有3122人、3619人,意即不起訴比率高達84%、75%,明顯偏高,基層警員無奈嘆「警察拼命抓人,檢察官、法官卻忙著放人」。

部分檢察官也很無力,甚至把矛頭指向法官們。尤其是今年11月初,台北市士林區社子大橋附近發生黑衣人聚眾鬥毆事件,這起大亂鬥造成3人受傷還有人手指被砍斷,士林地檢署當時依殺人未遂、聚眾施強暴脅迫等罪嫌向法院聲押23人,結果全遭士林地院駁回放人,當時檢察官就揚言要抗告。

接著一、二審法院陸續有好幾件類似案件,法官都認為不是「聚集3人鬥毆」就一定構成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紛紛判無罪,上周就有檢察官在內部論壇點名數起無罪判決的法律見解,怒批法官活在象牙塔內。

法官批修法亂七八糟 乾脆交給大法官釐清

高院當天被點名批判後隨即發新聞稿稱,「因為偶然、突發原因,引發3人以上同時在場施強暴脅迫行為」,不一定就會構成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且各地檢署早有多起案例,都採取同樣的法律見解做出不起訴處分,藉此反擊。同一時間也有檢察官在內部論壇貼出當初的修法意旨,叫同僚自己看清楚法律構成要件。

有法官不諱言指出,這條法律修正的亂七八糟,很多法律人自己都搞不懂,「仔細去看當初的修法意旨,就會知道重點不是幾個人的問題,而是有沒有『揪人』這個動作,以及『揪人』的目的」。

不具名法官嘆,多數類似案件一審都判無罪,少數有罪案件上訴二審後也改判無罪,如果檢方真的不服可以上訴三審,就請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讓最高法院來說清楚講明白,又或是讓明年1月上路的憲法法庭大法官來好好解釋。

還有法官說,聚眾施強暴強迫罪規定,只要有動手者不管對方有無受傷、傷勢如何,最輕本刑就是6個月起跳,如果不採嚴格認定,「那妨害秩序罪章中許多罪名都可以廢掉了,因為只要卡一個3人以上在場的要件,被告統統都可以重判!很難相信民主法治國家竟會有這種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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